1)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,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情况,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,准确、工整地填写《快递详情单》。
2)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,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,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。
3)寄件人匿报、错报快件名称,违规夹寄禁寄物品,造成危害人身安全,污染、损毁其它快件、设备等情形的,由寄件人承担法律责任和各项损失的赔偿。
4)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,造成快件延误、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,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、损毁、灭失的,由寄件人承担责任。
5)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、损毁、灭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,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约定的,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。
6)快递服务组织可以与寄件人约定送达时间,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。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送达收件人,登记收件人有效证号,经收件人签章,视为送达。收件人是单位的,由单位收件人员签章,加盖单位收发章,视为送达。
7)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。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。如需保价,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%;报价快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时,按报价金额赔偿,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,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,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;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五倍,但最高不超过伍佰元人民币。如未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及无理赔条款的按此条款执行。
8)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,未尽事宜,参照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处理。